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郑宏舫要约收购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016号)
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郑宏舫:
你们报送的《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郑宏舫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们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1,785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79,103,279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9.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