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6日
附:
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一案的指定管辖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在山东龙口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商城二区三楼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经理。
被告:龙口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龙口法院为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付秀玲,经理。
2003年7月22日、7月23日、8月6日和8月11日,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益佰公司)与龙口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口玲楠公司)先后签订了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需方龙口玲楠公司向供方吴扛益佰公司购买涤纶斜纹、花瑶、塔丝隆等纺织用品。该合同还约定“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另外,七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颜色、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付款、定金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第十二条还就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作出了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生效后,龙口玲楠公司向吴江益佰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130200元,吴江益佰公司则积极组织员工加工生产。因龙口玲楠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吴江益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逾期供货的行为,故双方发生纠纷并分别诉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二、两地法院立案情况、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
2004年2月12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江益佰公司以龙口玲楠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通知后,被告龙口玲楠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于是该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就管辖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2004年2月12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龙口玲楠公司以吴江益佰公司逾期供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亦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龙口市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协调。
2004年7月29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发函核实上述情况,并进一步了解了该院对此案管辖问题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