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朱桢、林剑云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095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朱桢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海证字〔2010〕第516号)和《关于林剑云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海证字〔2010〕第5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朱桢(身份证号:310109198110200030)、林剑云(身份证号:340821198009270315)保荐代表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