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四、附录
事故认定原则
1.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6.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7.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8.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9.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10.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