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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市发〔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宣部、文化部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用以完成执法任务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网络装备及其他技术设备等。执法装备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物质基础,是执法队伍战斗力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装备配备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执法装备的配备规划,统一指导全省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划落实。

  (二)科学配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配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突出针对性、通用性和先进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合作共享,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政府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由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各地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执法装备配备到位。

  三、加强装备配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装备建设,在2至3年内,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本意见,全面完成执法装备的配备工作。

  (一)配备执法专用房间。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配备举报受理室、询问调查室、证据保存室、技术监控室和罚没物品库房等执法专用房间。日常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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