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组织成立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组和五个现场检查组,成员由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检查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及职责,并组织编制年度检查报告。各现场检查组按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企业应对自检和现场检查予以积极配合。在抽样过程中派专人到现场参加检查,对于抽样后的样品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各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严格执行检测程序和技术要求。
(四)检查整改要求。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视为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接受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逾期生产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车机型的(出口或军用产品等除外)。
(五)严格检查纪律。参加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产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
(二)报告核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组织完成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现场抽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检测工作。
附件2:
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产企业应确保将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季报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报送方式
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编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