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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联系电话:(010)84935030转1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娅

  联系电话:(010)66556248

  附件:1.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2.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2009年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下列国家标准要求,检查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三)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四)《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

  (五)《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

  三、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二)报告核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期上报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现场抽查的范围。

  (三)现场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是现场核查企业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二是抽取企业合格下线产品,检查其排放关键部件是否与型式核准状态一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和噪声检测及OBD功能确认(如有OBD)。如抽取的样品装配有催化转化器,则同时抽取催化器样品进行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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