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八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
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
(2006年8月16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