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6〕2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现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3、省级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