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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152号)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8月13日举行2010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你公司从“生产制造商”到“品牌运营商”的转变,报告期内你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低于销售费用的增长幅度,且招股说明书未对经销商、经销模式等进行充分披露。经营模式的变化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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