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证券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26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海证券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申请》(沪证券〔2010〕231号)、《关于上海证券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变更的申请》(沪证券〔2010〕232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证券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变更内容见附件)。
如果计划期满日(2010年9月16日)本计划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履行监督职责。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只能在计划展期后的第一个开放期间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份额。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客户详细说明办理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上海证券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等事项,在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作出特别说明,妥善做好延长存续期及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相关工作。持续销售时对客户进行重点提示,要求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和理解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把本计划销售给合适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