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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247号)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8月27日举行2010年第13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从事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产品生产,和同行业企业相比规模较小,不具有竞争优势;公司原材料成本受石油价格影响且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产品销售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下游领域的需求状况且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难以实现同步变化,抗风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量和价格均存在大幅波动,影响毛利率和盈利的稳定。

  报告期内,你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硝基甲苯系列、邻氯苯胺和2,4-二氯氟苯。其中,邻氯苯胺的市场空间较为有限,2,4-二氯氟苯产品在2009年底停止了生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生产两个新产品对二氯苯和间二氯苯,新项目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由于所处行业市场特点以及产品品种结构变化较大,因此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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