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的企业,参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六条相关条款,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四)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和已经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在批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网络发行,应自开展网络发行30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五)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开展网络发行按照《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开展网络发行按照《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自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
六、不得通过网络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