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尤其是工程可行性研究,经预审认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才能提交审查,否则应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编报。
第七条 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按本办法的一般要求外,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研究报告(含主要协议)、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文件的外形尺寸统一按大十六开(230×297毫米)装帧。文件封皮颜色,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墨绿色。附图单独装订,重要附件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等级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需委托的单项工程可由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签订可行性研究工作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规定付给可行性研究费用。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提供经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应由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委托单位,由建设单位上投主管部门三十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发的其他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2.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1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