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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 [88]交计字第500号 1988年08月09日)

  第一条 内河航运建设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综合论证报告。

  第二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航道整治、通航建筑物、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枢纽、内河港口、通信等建设工程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工作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不同阶段,应按要求达到相应的深度。小型项目和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简化工作程序,但深度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

  第三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体工程(通航建筑物与通航有关的水利水电枢纽、港口等)应达到方案设计的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主体工程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他工程内容可按综合指标估算。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10%以内。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按不同阶段的深度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其中,港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本办法外尚应按《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其它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予可行性研究要以河流(河段)所在水系的航运规划成果和河道自然条件为基础。具体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对腹地经济发展的必要性。航道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工程的经济合理性,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工程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最后研究阶段,要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做到任务落实,标准、规模明确,工程措施可行。技术经济数据确切,实施步骤具体。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河流(河段)航运现状,预测沿河经济发展对水运的要求,分析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论证适航船型,论定通航标准和建设规模,选定工程方案和工程措施,提出配套设施、协作条件、实施步骤以及组织管理、工程投资、经济评价等,反映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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