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4年9月25日,鸿兴公司与吴亚伦签署《终止合营协议书》,写明:甲方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授权代表田延树;乙方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吴亚伦。签字处,乙方授权代表吴亚伦签字。主要内容为:(1)解散通利公司;(2)乙方分配资产1680万元;(3)自协议签订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乙方授权代理人吴亚伦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内地法律及香港法律规定的关于乙方授权代表所持合法身份的一切法律文件,最终目的必须保证本协议的签字合法有效,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8.2004年9月28日,鸿兴公司与吴翠薇签署《终止合营协议书》。写明:甲方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授权代表田延树;乙方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吴翠薇。签字处,乙方代表吴翠薇签字,加盖了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主要内容与鸿兴公司和吴亚伦签署的《终止合营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
9.2004年12月29日,吴亚伦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吴亚伦承认该公司与“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10.2005年2月4日,根据吴翠薇的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下达命令,将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恢复列入公司注册处的登记册。公司注册处在《宪报》上刊登通知,恢复了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并更名为“意达利安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号为 209354。该公司现任董事是吴翠薇、胡秀娣、黎玉池。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显示,吴翠薇为董事长。
11.2005年12月12日,吴亚伦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吴亚伦与鸿兴公司于2004年 9月25日签署的《终止合营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决鸿兴公司履行《终止合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及责任,向吴亚伦支付应分得的资金人民币1680万元。
12.仲裁庭于2006年4月6日、5月23日两次开庭审理,在仲裁庭制作并有当事人签字的“庭审要点”中,鸿兴公司均表示同意本案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3.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吴亚伦提供了吴翠薇于1996年6月2日出具的《确认股权证明书》,该证明书称:“确认关于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于1993年在湖北省宜昌市成立的通利公司是属吴亚伦先生的个人投资,所有投资的资金全部由吴亚伦先生注资,与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及我本人无关,一切的经济责任由吴亚伦先生承担。我代表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确认,(WOO WEE)和(LUM KHOW)是本公司授薪董事,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任职至今,并特此声明本公司的全部股权100%属于吴亚伦先生(NG ALAN)个人所有,因此吴亚伦先生可以对外以本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及全权处理公司一切事务,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有效期至公司终结。”对该证明书,作为证人的吴翠薇不予认可,但未提出鉴定要求。
14.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吴亚伦出具香港吴少鹏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吴翠薇作为证人出具香港张蔼文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鸿兴公司出具香港梁达坚律师给其的函件。对吴亚伦能否代表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1680万元,各方律师的法律意见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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