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1680万元被湖南法院划走的问题
根据鸿兴公司提供的证据,该笔款项1680万元已于2005年7月18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至该院。法院的裁定书中写明:“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金利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在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权益置换金1680万元”。尽管吴亚伦就是珠海市金利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但是该笔款项的去向和现状并不影响对吴亚伦和鸿兴公司双方签订的《终止合营协议书》效力的认定。所以,该1680万元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走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5.关于吴亚伦的仲裁请求
2006年9月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吴亚伦与鸿兴公司双方于2004年9月 25日签署的《终止合营协议书》合法有效;鸿兴公司应履行《终止合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及责任,向吴亚伦支付应当分得的资金168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人鸿兴公司的主要申请理由
鸿兴公司与吴亚伦之间并未订立仲裁协议,吴亚伦无权以个人名义提出仲裁申请;吴亚伦个人并非港方合资人,无权获取通利公司港方应分配的168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
(三)被申请人吴亚伦的主要答辩意见
吴亚伦未到庭答辩。
三、处理意见
(一)二中院审理情况
1.1992年12月31日,鸿兴公司与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1988年2月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登记号209354,股东是林球和吴翠薇,吴亚伦曾于1993年10月3日至 1997年3月1日任该公司董事)签订合同及章程,合资成立通利公司。在章程中写明:甲方为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在中国宜昌注册),法定代表人成映模;乙方为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法定代表人吴亚伦。在签字处,乙方的署名是香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是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签字人是吴亚伦。
2.1993年2月8日,通利公司经批准在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吴亚伦为董事长。
3.2002年3月8日,由通利公司填报的2001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中投资者名称一栏,外方为吴亚伦。
4.在合营公司经营期间,港方向合营公司共注入资金928万元,吴亚伦和鸿兴公司均无异议。
5.2004年5月14日,香港《宪报》刊登公告,根据公司条例,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从即日起3个月期满时,除非有相反因由提出,否则将从登记处剔除,公司亦予以解散。
6.2004年9月24日,香港《宪报》刊登公告,根据公司条例,意大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已从登记处剔除,公司亦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