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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195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原子能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原质管发〔2010〕764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鉴于你单位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核级设备设计能力,同意你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人代表由“赵志祥”变更为“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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