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