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