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方案,对下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第二季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下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事项及要求。
第十三条 被考核的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和方案组织自查自评,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指标的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应按照统一性、代表性、可比性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人群,采用现场、问卷、媒体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权重计算。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评价,由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组织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