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要求和纪律,坚持标准,清正廉洁,确保考核结果公正、权威。
第六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内容为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情况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考核包括机构设置及监管人员配备、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二)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四)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工作情况;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六)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食物中毒事故情况;
(九)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及时上报、发布相关信息情况;
(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情况。
第十条 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数据应包括高风险食品、餐饮具等检验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应包括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监管状况的评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