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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如实填写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情况将作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驻外使领馆在工作中有义务对涉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

  (四)对未按本制度要求办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境外安全管理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未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商务部和外交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

对外投资合作类型

境内主体情况

境外合作方、境外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

在外人员情况

一、对外投资

中文名称

 

境外合作方名称

 

境外机构名称

 

1.姓名

主要内容应包括:性别、户籍所在地、护照号、签证类型、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国内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备案登记号

 

负责人

 

负责人

2.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3.

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4.

电话/传真

     

5.

二、对外承包工程

中文名称

 

业主名称

 

境外机构或项目经理部或管理人员名称

 

6.

资格证书号

 

负责人

 

7.

负责人

 

地址

 

负责人

 

8.

地址

 

电话/传真

 

地址

 

9.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10.

三 、对外劳务合作

中文名称

 

境外雇主名称

 

境外机构或管理人员名称

 

资格证书号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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