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失踪或被推定死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前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金余额,以及任何时候发生的任何利息、罚息,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每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限额最高为正常还贷进度下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借款本金余额或扣除之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后的保险金额余额,二者以低者为限。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还贷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当被保险人为一人以上时,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借款本金余额和扣除之前保险人已承担保险赔偿金额后保险金额余额的低者乘以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还款比例,再乘以下表中对应的赔偿比例;借款合同中未确定还款比例的,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借款本金余额和扣除之前保险人已承担保险赔偿金额后保险金额余额低者除以被保险人人数,再乘以下表中对应的赔偿比例。
死亡及伤残程度
| 赔偿比例(以赔偿限额为基数)
|
死亡
| 100%
|
一级伤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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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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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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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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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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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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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0%
|
八级伤残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