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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引(2010年修订)[失效]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ETF与普通股票成交回报格式的区别,以及本所新交易系统成交回报格式与现有系统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内部技术改造。

第二章 技术实验室测试流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技术系统就绪之后,可根据需要向本所债券基金部申请实验室测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递交测试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管理人自身技术系统改造就绪情况介绍、内部测试报告;

  (二)本所产品开发部出具的产品方案确定意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ETF基金实验室测试申请单(附件);

  (四)ETF简要情况说明,包括产品进展、产品方案、本产品方案与已上市的产品的业务及技术差异;

  (五)基金管理人指定测试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座机、手机和电子邮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实验室测试申请材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实验室测试申请表、上海证券交易所测试环境使用风险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测试环境使用保密承诺书(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测试环境使用保密承诺书(个人)。具体申请表请至本所网站新交易系统技术服务专区下载。

  (七)通信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本所债券基金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测试申请后,对测试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如符合本所测试相关规定要求,债券基金部将相关材料转交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和通信公司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如审核同意测试,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在收到债券基金部转交的测试申请材料后,根据已有测试工作安排具体测试时间,同时可视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测试用例、测试数据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配合提交。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各方约定开展实验室测试,并及时向本所反馈测试结果,并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书面正式的测试报告(加盖公司章),债券基金部经审核后出具测试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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