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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59号)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们因以现金认购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该公司223,214,286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749,362,20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6.6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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