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继续教育工作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识,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三)审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评估、整合、公布全国继续教育机构;
(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发、推荐、评估适合本地区人员的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评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机构,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