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