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众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严格按照《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参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编制公众版电子地图,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审查并获得审图号以后,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
十一、加强对保密技术处理与保密处理插件配发的管理。凡是国家测绘局批准的试点或推广城市,根据需要可配备保密处理插件。各地可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到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领取保密插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保密处理插件的登记及后期管理工作,确保保密处理插件使用的安全性。
十二、强化对数字城市建设的过程监管。要按照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以及项目设计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内容实施、成果质量检测、进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及时指导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加大督促管理力度。要按国家测绘局下达的航摄计划,及时与航空摄影承担单位协调,保证航摄时间和质量,监督航摄成果及时提交使用。
十三、促进建设成果在城市各部门的广泛应用。要指导已经完成建设的城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各部门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培训,做好对各部门应用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同时要将各部门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已建系统尽快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积极扩大应用领域,引导更多部门使用公共平台。
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平台应用服务的长效机制。要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文件,进一步确立公共平台的权威性、唯一性地位,建立健全公共平台应用服务、运行管理和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确保组织机构、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落到实处。
十五、做好项目验收和成果归档工作。要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预验收工作。预验收通过后,尽快投入试运行,适时向国家测绘局报送验收申请。通过国家测绘局验收后2个月内,要督导数字城市建设牵头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建设成果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