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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委发[201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民语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需要,不断推动民族语文翻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对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三、把握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保障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遵循规律,推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科学发展;分类指导,促进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确保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健康发展。

  四、明确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翻译能力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翻译人才队伍;做好民族语文翻译理论和应用研究,扩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民族语文翻译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高和增加民族语文翻译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加快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五、依法提供民族语文翻译服务。切实做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文件、法律法规和重大会议的民族语文翻译和同声传译工作。依法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在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使用工作。发挥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提供服务。切实帮助做好民族地区基层干部培训教材、中小学双语教材、司法文书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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