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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533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请示》(中银证股份发〔2010〕15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1亿元。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应当报我会备案。

  三、我会对齐亮担任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无异议。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在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报我会备案:
  (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三)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规定向我会报送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并及时将境外有关监管当局要求报送的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除设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下属持牌机构外,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其他机构,应当事先报我会备案。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从事未经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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