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
| 控制项
| 1.1
|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3的规定值,且不得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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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
| 1.2
|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朝向、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于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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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 控制项
| 2.1
| 非透明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限值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4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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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3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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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窗热工性能及综合遮阳系数限值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2.5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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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
| 2.4
| 外窗和气密性等级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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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外墙与屋面、变形缝、窗口等热桥部位进行结露验算,并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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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无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的凸出及热工性能要求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2.5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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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节能技术
| 一般项
| 3.1
| 进行室内气流组织模拟计算,分析住宅套内房间的自然通风降温能力。根据模拟结果,确定房间平面布局,外窗的尺寸、位置及开启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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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系统节能技术
| 控制项
| 4.1
| 居住建筑不得直接电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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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集中供热锅炉的设计效率不低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5.2.4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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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可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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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集中采暖系统的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设置总供热量的计量表,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楼前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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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
| 4.5
| 锅炉房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或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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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规定的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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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室外管网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得室外管网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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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5.2.1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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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集中采暖系统需设置分室温度调节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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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设置散热器恒温阀。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符合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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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锅炉房和换热站的自动监控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 区域供热锅炉房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可完成以下功能:实时监测;自动控制;按需供热;安全保障;档案自动保存;用电分项计量。
2 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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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技术
| 一般项
| 5.1
|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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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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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当寒冷地区有集中热源或气源时,不得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且当地冬季室外空调设计温度状态下的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COP)不得小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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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新风热回收满足以下两条中的一条:
1 集中新风系统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设置分户(或分室)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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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气系统技能技术
| 控制项
| 6.1
| 住宅小区主要公共场所室内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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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
| 6.2
|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设置具有光控、声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的智能照明控制装置。照明灯具效率、镇流器能效因数(BEF)及谐波电流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1514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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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电梯的电动机的能效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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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住宅装饰设计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局部照明,优先采用直接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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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合理确定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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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以电力为能源的集中供冷、供热设备,及水泵、风机、电梯、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设置专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同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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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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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
| 7.1
|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中3.1.1条和5.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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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时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实现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结合的系统整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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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选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性能质量符合附表4中表2-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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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地埋管系统进行过周期动态负荷计算,能够保证地埋管系统总释热量与总吸热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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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转、调试与验收除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366-20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相关规定。地源热泵系统整体验收前,进行冬、夏两季运行测试,并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实测性能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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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 / T 19141-2003和《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 / T 20095-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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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除以热水系统总能耗)符合附表4中表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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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电效率不低于附表4中表2-2的规定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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