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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附表2
  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自评表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单位

 

建筑类型

新建( )  既有( )                (相应选项打√)

住宅( ) 配套公建( )              (相应选项打√)

总建筑面积

住宅     万 m2

示范面积

住宅      万 m2

配套公建   万 m2

配套公建    万 m2



总成本(万元)

 

节能增量成本(元/m2

 

设计时采用的节能标准

 

本示范工程的设计节能率

 

建筑物耗热量(W/m2

 

建筑物耗冷量(W/m2

 

可再生能源类型及占建筑总能耗比例

太 阳 能:( )光电 ( )光热

地源热泵:( )海水 ( )污水 ( )淡水 ( )土壤

该应用是否获主管部门审批

( )是 ( )否

可再生能源占建筑采暖空调总能耗比例:

评价指标

指标类型

序号

申报要点

自评情况

规划设计

控制项

1.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4.0.3条或《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75-2003中4.0.3条的规定。

 

一般项

1.2

建筑物朝向为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1.3

小区总体设计时,专题论证自然通风利用效果,强化整个居住小区的自然通风换气,避免小区内出现滞流区,为小区内单体建筑利用自然通风创造有利条件。

1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大2,风速不大于5m/s,80%人行区域的风速放大系数不低于0.2。

2 不得对小区外部风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小区下风向风速放大系数不小于0.8,同时不大于2。

 

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控制项

2.1

非透明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限值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4.0.4条或《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75-2003中4.0.6条的规定。

 

2.2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4.0.5条或《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75-2003中4.0.4条的规定。

 

2.3

外窗热工性能及综合遮阳系数限值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4.0.5条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75-2003中4.0.7条的规定。

 

一般项

2.4

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2. 5

外窗设置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挑出系数不小于附表4中表1-1规定。

 

2. 6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玻璃幕墙等)和东西外墙设计可调节遮阳或垂直绿化。

 

2.7

平屋顶采用种植屋面、蓄水屋面、遮阳屋面、涂刷隔热涂料隔热措施。

 

 

 

自然通风节能技术

 

 

控制项

3.1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全部为可开启扇。

 

一般项

3.2

每套住宅以套内房间的外窗、外门作为通风开口,同一通风路径上的进风开口和出风开口所在立面的朝向夹角不小于90°。

 

3.3

进行室内气流组织模拟计算,分析住宅套内房间的自然通风降温能力。根据模拟结果,确定房间平面布局,外窗的尺寸、位置及开启朝向、通风窗/通风器等

 

3.4

住宅室内设置通风窗、通风器等自然通风换气装置。

 

3.5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

 

采暖系统节能技术

 

控制项

4.1

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一般项

4.2

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的第2级。

 

 

 

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技术

 

 

 

 

 

 

 

控制项

 

 

 

 

5.1

集中冷源的性能要求至少满足一项:

1 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2级。

 

5.2

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制冷时能效比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一般项

5.3

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能效比大于等于3.0。

 

5.4

集中采暖、空调系统设置分室温度调节装置及分户热(冷)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5.5

空气源热泵机组效率至少满足一项:

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热时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3;

2 分散式房间空调器制热时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1。

 

5.6

新风热回收满足以下两项中的一项:

1 集中新风系统合理设置集中排风热回收装置。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7

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的室外机安装位置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 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8

设置有热回收装置的热泵机组为居住建筑提供生活热水。

 

照明电气系统技能技术

控制项

6.1

住宅小区主要公共场所室内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一般项

6.2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设置具有光控、声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的智能照明控制装置。照明灯具效率、镇流器能效因数(BEF)及谐波电流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1514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要求。

 

6.3

电梯的电动机的能效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6.4

合理确定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和管理方案。

 

6.5

住宅装饰设计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局部照明,优先采用直接照明方式。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一般项

7.1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中3.1.1条和5.1.1条的规定。

 

7.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时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实现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结合的系统整合设计。

 

7.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选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性能质量符合附表4中表2-3、2-4的规定。

 

7.4

地埋管系统进行过周期动态负荷计算,能够保证地埋管系统总释热量与总吸热量的平衡。

 

7.5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转、调试与验收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366-20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相关规定。地源热泵系统整体验收前,进行冬、夏两季运行测试,并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实测性能作出评价。

 

7.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 / T 19141-2003和《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 / T 20095-2006的规定。

 

7.7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除以热水系统总能耗)符合附表4中2-1的规定数值。

 

7.8

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电效率不低于附表4中2-2的规定数值。

 


  附表3
  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自评表
  (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单位

 

建筑类型

新建( )  既有( )                (相应选项打√)

住宅( ) 配套公建( )              (相应选项打√)

总建筑面积

住宅     万 m2

示范面积

住宅      万 m2

配套公建   万 m2

配套公建    万 m2



总成本(万元)

 

节能增量成本(元/m2

 

设计时采用的节能标准

 

本示范工程设计节能率

 

耗热量

 

可再生能源类型及占建筑总能耗比例

太 阳 能:( )光电 ( )光热

地源热泵:( )海水 ( )污水 ( )淡水 ( )土壤

该应用是否获主管部门审批

( )是 ( )否

可再生能源占建筑采暖总能耗比例:

评价指标

指标

类型

序号

申报要点

自评情况

规划设计

控制项

1.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3的规定值,且不得进行权衡判断。

 

一般项

1.2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朝向、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于自然通风。

 

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控制项

2.1

非透明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限值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4的规定值。

 

2.2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1.3的规定值。

 

2.3

外窗热工性能及综合遮阳系数限值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2.5的规定值。

 

一般项

2.4

外窗和气密性等级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2.5

外墙与屋面、变形缝、窗口等热桥部位进行结露验算,并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2.6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无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的凸出及热工性能要求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4.2.5的规定值。

 

自然通风节能技术

一般项

3.1

进行室内气流组织模拟计算,分析住宅套内房间的自然通风降温能力。根据模拟结果,确定房间平面布局,外窗的尺寸、位置及开启朝向。

 

 

 

 

 

 

采暖系统节能技术

控制项

4.1

居住建筑不得直接电热采暖。

 

4.2

集中供热锅炉的设计效率不低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5.2.4的规定值。

 

4.3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可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4.4

集中采暖系统的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设置总供热量的计量表,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楼前热量表。

 

一般项

4.5

锅炉房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或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

 

4.6

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规定的2级。

 

4.7

室外管网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得室外管网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大于15%。

 

4.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5.2.16条的要求。

 

4.9

集中采暖系统需设置分室温度调节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4.10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设置散热器恒温阀。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符合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

 

4.11

锅炉房和换热站的自动监控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 区域供热锅炉房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可完成以下功能:实时监测;自动控制;按需供热;安全保障;档案自动保存;用电分项计量。

2 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技术

一般项

5.1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2级。

 

5.2

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3

当寒冷地区有集中热源或气源时,不得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且当地冬季室外空调设计温度状态下的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COP)不得小于1.8。

 

5.4

新风热回收满足以下两条中的一条:

1 集中新风系统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设置分户(或分室)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照明电气系统技能技术

控制项

6.1

住宅小区主要公共场所室内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一般项

6.2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设置具有光控、声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的智能照明控制装置。照明灯具效率、镇流器能效因数(BEF)及谐波电流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1514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要求。

 

6.3

电梯的电动机的能效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6.4

住宅装饰设计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局部照明,优先采用直接照明方式。

 

6.5

合理确定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和管理方案。

 

6.6

以电力为能源的集中供冷、供热设备,及水泵、风机、电梯、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设置专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同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一般项

7.1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中3.1.1条和5.1.1条的规定。

 

7.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时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实现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结合的系统整合设计。

 

7.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选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性能质量符合附表4中表2-3、2-4的规定。

 

7.4

地埋管系统进行过周期动态负荷计算,能够保证地埋管系统总释热量与总吸热量的平衡。

 

7.5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转、调试与验收除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366-20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相关规定。地源热泵系统整体验收前,进行冬、夏两季运行测试,并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实测性能作出评价。

 

7.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 / T 19141-2003和《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 / T 20095-2006的规定。

 

7.7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除以热水系统总能耗)符合附表4中表2-1的要求。

 

7.8

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电效率不低于附表4中表2-2的规定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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