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做到:
(一)携带证件,佩戴标志,衣着整洁,风纪严明;
(二)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兽医卫生监督 实施办法》;
(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查阅的资料要为其保守秘密。取样、处罚、投收须出具凭证,完备手续;
(四)不以权谋私、索钱要物、弄虚作假;
(五)办案及时,不无故拖延或拒绝;
(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纪守法。
第八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以岗定人,责任到人。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须建立兽医卫生监督员考试、考核及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坚持对兽医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执法严明,成绩显著的,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卫生监督员,由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兽医卫生监督员予以免职:
(一)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兽医卫生监督工作的;
(三)调离、退休、退职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兽医卫生监督员予以撤职;
(一)多次违章、违纪,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滥用职权、彻私舞弊,勒索受贿情节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失职、续职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免职和撤职同报批程序。
对免职、撤职的兽医卫生监督员,应及时收缴证件、标志。
第十四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由农牧渔业部发给 证件、标志。遗失证件、标志时,要立即报告监督机构,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并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的劳保福利、医疗卫生津贴同兽医技术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