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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失效]


  四、畜禽运输检疫是防止疫病远距离传播和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一种手段。畜禽运输检疫站不可不设,也不可多设。设站原则:在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量大的陆路交通要道设置,由省级农牧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畜禽运输检疫站的任务是验证,查物。要由熟悉检疫业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兽医人员担当畜禽运输检疫工作。

  五、城乡集贸市场开放以来,畜禽及其产品大量上市,为了防止上市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传播疫病,必须做好上市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凡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要具有产地检疫证明,屠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逐步做到对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实行验证、查物。

  附二:
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畜禽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简称本规定,下同)。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单位和个人,下同)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及其产品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 二条。检疫对象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或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执行;由畜禽防疫检投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制定各项检疫规章制度,总结经验,建立档案,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六条 家畜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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