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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而案件的审判质量又是核心的核心。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保证办案质量,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有保证办案质量,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终实现,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抓好了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充分肯定。

  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做到裁判公正,这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把案件办错了,执行的是错误的裁决,这不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威信,也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损害。

  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要跟上经济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要符合司法公正的宗旨。要把民事审判工作同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从正确履行 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性,牢牢抓住裁判公正这一永恒主题,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应当进一步采取的若干措施

  会议认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对部分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不注重依照程序法办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还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超审限的积案数量过多,诉讼文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与效力,准确适用法律。不少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掌握好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因此,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将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还是只把是否登记、备案作为能否对抗第三人来处理。对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照。对于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或者就全国性通用法律术语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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