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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
(1999年9月11日 农农函[1999]6号)


  你厅《关于要求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皖农法[1999]180号)、《关于请求解释〈种子条例实施细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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