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3改4、4改5,第5项内容修改如下:
5.车票改签后,有效期自改签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原第5项取消。
六、第二十六条第2项下增加一个自然段:
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八、第三十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后增加一句“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如中途下车,未乘区间车票失效。”
2.增加第三自然段:
持直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要求换乘动车组列车时,补收该区间的动车组列车票价与原票票价差额。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列车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原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改签后的新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2.以下增加一个自然段如下:
动车组列车车票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应当在车站售票的预售期内。
十一、第三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经路时,必须在客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本条末尾增加一句:
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十二、第四十八条增加第1项,内容如下: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以下顺号依次修改。
十三、第一百零七条后接着增加:
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