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 农渔发[1998]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1995年我国在东、黄海实施全面伏季休渔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组织下,休渔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渔业资源得到养护,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渔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反响。为巩固和扩大伏季休渔成果,进一步加大养护和管理东、黄海渔业资源的力度,我部在总结前三年东、黄海实施全面伏季休渔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科研单位及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后,制定了新的伏季休渔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1998年起在东、黄海实施以下伏季休渔制度:
一、北纬26度至35度海域,每年6月16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 (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
二、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暂定每年7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三、北纬24度30分至26度海域,拖网和帆张网作业渔船每年休渔2个月,具体时间由福建省规定,报我部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休渔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报我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特殊需要从事拖网、帆张网作业的,须逐级上报我部批准后,由渔船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
除伏季休渔制度外,有关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的生产安排和管理,暂按我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1992]农(渔政)字第10号)和《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农渔发[1995]6号)执行。
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延长了休渔时间,扩大了休渔区域,工作任务更为艰巨。为确保新伏季休渔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请各地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请各级政府组织渔业(渔政)、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休渔期间不得向拖网和帆张网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和储藏鱼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