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2.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十、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本规定中“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