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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效力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效力的答复
(法研[2001]5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32号《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
民法通则
第
五十八条
及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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