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试点县(市)口腔监测人员和医务人员培训:10月中下旬完成。
2.现场口腔检查工作与当地慢病监测现场工作在相同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场所,可在完成慢病问卷调查和相关检查的同时,安排口腔检查的内容。所有试点县(市)现场口腔检查工作应在2010年12月底全部完成。口腔检查记录表的数据录入与慢病监测数据录入同步完成,所有试点县(市)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应在2011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3.省级口腔卫生机构现场质控及数据复核时间:对监测点进行现场抽查及数据复核工作与口腔监测同期安排。
4.口腔检查记录表数据库设计:10月底完成。数据汇总、分析:2011年3-4月数据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5.形成报告:2011年5-6月,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报告(草稿)征求专家工作组意见,2011年6月底前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将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
五.质量控制
(一)现场口腔检查前期的质控。
包括试点县(市)疾控机构和口腔卫生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和确定联系人情况,落实口腔检查医务人员和数量情况,现场检查时间地点等工作安排情况,现场口腔检查设备、检查材料包和探针的准备到位情况,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知情同意书(可纳入慢病监测知情同意书中)和口腔检查记录表的准备情况等内容。由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与国家专家工作组负责对试点县(市)采取现场和电话等方式对以上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现场口腔检查的质控。
包括口腔检查对象的动员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情况,口腔检查和记录的规范情况,一次性材料的使用情况和CPI探针消毒灭菌情况,数据录入准确性等内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省级口腔卫生机构负责对现场检查、数据录入及数据复核环节进行抽查质控。
(三)现场口腔检查结束后的质控。
包括数据库整理、数据分析、口腔检查结果的反馈情况等内容,由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
六.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疾控局对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地项目的督导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