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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一五”期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总结的通知


  附表 2
  截至2010年底保留煤矿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30万吨/年以下备注
企业性质矿井数量
  (处)
生产能力
  (万吨/年)
矿井数量
  (处)
生产能力
  (万吨/年)
国有重点     
国有地方     
乡镇煤矿     
合 计     
备 注1.此表统计矿井指各省(区、市)所有合法矿井(项目),包括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保留的资源整合矿井。
2.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数量和生产能力按照整合后形成的矿井数量和生产能力统计。
3.被整合(兼并、收购、控股)的小煤矿按其整合主体的企业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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