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失效]

  (六)出口合同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七)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八)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进口合同的商务条款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费用

  第七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用汇总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汇贷款利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确定。
  第十条 利息计收
  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办法执行,外汇贷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挪用贷款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加息。
  第十二条 费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卖方信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项目情况收取管理费和承担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拟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所签贸易合同应随贷款协议生效而生效:
  (一)借款申请书;
  (二)用款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四)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出口合同草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草本及必要的进口批准文件;
  (七)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八)有关部门对出口合同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意向书,以及借款偿还信用担保意向书或不动产抵押意向书;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