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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计价格[1994]783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机动车迅速增长的需要,解决当前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号牌分类与编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公安部定于今年7月1日起,对新车和试点地区启用“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中关于“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基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和人员经费,由监理规费开支,不足部分仍从养路费中开支”的规定,这次换发机动车牌证工作所需专门经费,仍需按原渠道从收取牌证中解决。为了合理核定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防止更换牌证过程中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情况发生,避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车主的经济负担,经调查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决定统一全国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一)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每副100元(反光);
  (二)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
  (三)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
  (四)农用运输车号牌每副50元(反光);
  (五)临时行使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六)各类车辆的不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
  (七)补发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上述号牌收费标准(均已包括号牌制作工本费及建立机动车信息、档案等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购置、宣传费用、聘用人员费用,各种表、证、册、卡,办公费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是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在此限额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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