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办法
(1994年6月19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境外工效挂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的原则和依据
企业“境外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由部人劳司、财会司负责对其进行年终结算,对完成的各项挂钩指标逐一进行审核,对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境外工效挂钩”含量工资期末出现的余缺进行调剂。企业“境外工效挂钩”年度结算由部人劳司负责审批。
“境外工效挂钩”年终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经部核定的当年“境外工资挂钩”综合含量系数,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企业境外工程财务决算,企业“境外工效挂钩”结算报表,企业境内“百含复合挂钩”结算报表以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第三条 有关挂钩指标的计算口径
1、“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的计算口径
(上年境外工程 上年境外工程固定
毛利总额 +资产增提折旧额)×效益工资比例
境外工效挂钩=-------------------×100%×调节
综合含量系数 上年境外工程营业额 系数
(上年境外工程毛利总额为提取效益工资前实现的利润总额)
2、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的计算口径
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0.20
3、境外工程利润和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的计算口径
境外工程利润和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上年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0.80)÷(上年境外工程实现利润总额+上年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总额)×100%
第四条 应提效益工资的计算口径
1、应提境外工程营业额含量工资总额=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