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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规范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规范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手续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 中银综〔199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济南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加强总行的宏观调控力度,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去年以来,已有不少分行将资金上存总行,但至今没有正规的协议备查,为了规范分行上存资金的手续,经总行研究决定,今后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须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格式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分行有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时,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加盖分行印章后传真到总行综合计划部,由总、分行双方商定具体划款日,然后将正本一式两份寄总行。
  二、总行综合计划部收到分行寄来的协议书正本后,经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将第一联退分行,第二联留总行备查。待总行归还分行资金后再予以注销。
  三、截止5月18日,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深圳、成都、贵州、云南、西安等省市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为规范手续,须补办协议手续,请上述分行将每笔上存资金按上存时间、期限、利率等填写清楚,由分行加盖印章后一式两联寄总行,经总行确认无误签章后将第二联留下,第一联退回分行。
  四、由于各分行的需求不同,总行不准备统一印制《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各行接通知后,按所附格式,自行印制,规格大小都按16开纸,以便统一装订保管。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
│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总行        │
├─────────────────┼────────────────┤
│帐   号:           │帐   号:0243017       │
├─────────────────┼────────────────┤
│开 户 行:           │开 户 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
│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 │
├──────────────────────────────────┤
│期  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利  率:   ‰(月息)        │划款方式:电报汇款   │
├─────────────────────┴────────────┤
│  为维护分行利益,便于总行合理运用资金,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2.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不受金额多少、期限长短的影响,执行同一利率;  │
│3.计息起止日期:以分行划出款项日为起息日,以总行归还资金日为止息日│
│;                                 │
│4.利息清算:利随本清;                      │
│5.分行因支付发生困难,可以要求总行提前归还资金;         │
│6.上存资金到期后,分行暂不需要总行归还资金,应办理续期手续;   │
│7.本协议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到本金利息结清时失效。        │
│  本协议一式两份,总、分行计划部门各一份             │
├─────────────────┬────────────────┤
│分 行 章            │总行综合计划部章        │
│负责人签名(签章)        │负责人签名(签章)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016688 转1814或1844 │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6025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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