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规范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手续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 中银综〔199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济南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加强总行的宏观调控力度,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去年以来,已有不少分行将资金上存总行,但至今没有正规的协议备查,为了规范分行上存资金的手续,经总行研究决定,今后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须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格式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分行有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时,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加盖分行印章后传真到总行综合计划部,由总、分行双方商定具体划款日,然后将正本一式两份寄总行。
二、总行综合计划部收到分行寄来的协议书正本后,经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将第一联退分行,第二联留总行备查。待总行归还分行资金后再予以注销。
三、截止5月18日,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深圳、成都、贵州、云南、西安等省市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为规范手续,须补办协议手续,请上述分行将每笔上存资金按上存时间、期限、利率等填写清楚,由分行加盖印章后一式两联寄总行,经总行确认无误签章后将第二联留下,第一联退回分行。
四、由于各分行的需求不同,总行不准备统一印制《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各行接通知后,按所附格式,自行印制,规格大小都按16开纸,以便统一装订保管。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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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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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帐 号:024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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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开 户 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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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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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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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月息) │划款方式:电报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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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分行利益,便于总行合理运用资金,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2.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不受金额多少、期限长短的影响,执行同一利率; │
│3.计息起止日期:以分行划出款项日为起息日,以总行归还资金日为止息日│
│; │
│4.利息清算:利随本清; │
│5.分行因支付发生困难,可以要求总行提前归还资金; │
│6.上存资金到期后,分行暂不需要总行归还资金,应办理续期手续; │
│7.本协议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到本金利息结清时失效。 │
│ 本协议一式两份,总、分行计划部门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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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行 章 │总行综合计划部章 │
│负责人签名(签章) │负责人签名(签章)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016688 转1814或1844 │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6025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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