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去年十二月,我部以(93)财综字第167号下发《关于1994年“两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中结合新的税制改革情况,提出了征管中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镇及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
二、征集率
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国发[1987]38号、国发[198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计征办法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后的余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3.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4.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5.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属捐赠性质的除外)、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如养路费等),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当年收入的全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