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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去年十二月,我部以(93)财综字第167号下发《关于1994年“两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中结合新的税制改革情况,提出了征管中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镇及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
  二、征集率
  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国发[1987]38号、国发[198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计征办法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后的余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3.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4.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5.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属捐赠性质的除外)、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如养路费等),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当年收入的全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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