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代理三资企业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代理三资企业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 中银财〔199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正确反映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业务,现将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统一规定如下:
  一、代理三资企业买进外汇在受托时,要收取买汇人民币保证金,以保证成交后的及时交割。买汇保证金可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二、增设“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子目。
  凡代办外汇买卖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付给调剂中心的手续费,用此子目核算。
  三、在“931兑换”科目下分设两个二级科目:
  1.“9311一般外汇调剂”:凡办理一般外汇调剂工作而买入或卖出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凡代办三资企业买卖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会计核算手续为:
  1.买进外汇:
  (1)收进买汇保证金:
  借:825侨外合资企业近期存款                人民币
   贷: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2)在调剂中心成交后办理交割时:
  借:调剂中心帐户                        外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3)向客户交割时:
  借: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贷: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