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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的意见

  1.通过地方立法发布地方法规或规章,规定三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十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可为其所属外国籍员工办理出入境有关事宜;
  2.与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请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通报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批准、签发三资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3.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建立内部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请治安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审批刻制印章的三资企业情况。
  (二)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定期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进行法制宣传,既要宣传我国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也要向他们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使他们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做好对三资企业内中方人员和企业周围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尽量减少在三资企业内外国人守法情况下而不应发生的矛盾和摩擦,避免发生不应发生的涉外事件、案件。
  (三)建立外管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建设。为加强与三资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情况,提高办事效率,可在外国人较多的三资企业内公开设立外管联络员,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企业内的外国人申请办理各种证件,传递信息,反映情况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外管联络员开展外管联络工作,对外管联络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外管联络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要加强与经贸、工商、税务、外事、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发生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要与公安机关内部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交通、消防等业务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属地管辖的作用。有关三资企业内外国人的管理工作,要积累资料,建立档案。
  四、对三资企业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参照上述意见进行管理
  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可根据合同需要签发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以上有效期限的《暂住证》(另行制定);对台湾同胞,可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暂住加注手续,签发一年以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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