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的意见
(1994年5月23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现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依法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进行管理。
1.准确掌握三资企业的外国人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国籍、证件号码、职务、居住地址等。
2.掌握三资企业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企业外方所属国家(地区)、年限、批准单位、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
3.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依法办理居留手续。签发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办理一年多次有效职业签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经审查不能确认为外国籍的,不发居留证,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资企业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避免出现多处重复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在为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后,在其护照签证的下方加盖“外国人居留证已签发于××市(县)”的长条章(6×1.2CM)。如在其他地方因工作需常住,可办居留地点加签。
4.依法管理三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临时来华外国人在三资企业内谋职的,必须在取得劳动部门的就业许可证后,才能为其改变身份,签发居留证。对未持职业(Z字)签证来华的三资企业的外国籍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可直接改变签证字头。按规定签发居留证。
5.对三资企业常住外国人每年验证一次。
(二)依法对三资企业地点设置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进行管理。对三资企业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设置的地点要进行审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限制;已经设立的,依法令其在指定时间内迁移。
(三)依法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事件、案件。
(四)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办法
(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掌握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